随着互联网传播的日益便捷,一些社交平台的个人肖像频繁被用于商业推广。肖像权侵权认定与合理使用情形如下,期待引导大家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也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一、明确侵权情形:这些使用行为涉嫌违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以下三类行为均属于肖像权侵权,需承担法律责任:
1. 商业推广类侵权:未经许可将他人社交平台肖像用于广告宣传、商品包装、课程推广等营利活动,如某驾校擅自使用他人照片冒充“优秀学员”宣传、电商平台P图篡改他人肖像用于多款商品引流等情形 ;
2. 超授权使用侵权:虽曾获肖像使用许可,但超出约定范围、期限或方式使用,如员工离职后企业仍继续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宣传 ;
3. 恶意侵害类侵权: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伪造等方式使用他人肖像,即便非以营利为目的,也构成侵权。
需特别注意,肖像的保护范围不限于面部容貌,侧脸、体貌、背影等具有“可识别性”的外部形象均受法律保护,社交平台公开肖像不代表放弃授权使用权利。
二、界定合理使用:这些情形无需单独授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明确了肖像权合理使用的五种情形,符合以下条件的使用行为可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1. 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已经公开的肖像;
2.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合理使用需遵循“必要限度”原则,不得超出公共利益所需范围,更不得变相用于商业推广。
三、维权与合规指引
1. 权利人维权要点:发现肖像被侵权后,应及时通过公证保全、录屏截图等方式固定证据,明确侵权主体后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合法权益;
2. 使用者合规要求:商业推广需坚持“先授权、后使用”原则,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肖像使用范围、期限及方式,避免使用来源不明的肖像素材;企业使用员工肖像宣传时,应签订专门授权协议,员工离职后及时清理相关宣传内容 。
肖像权是自然人的重要人格权,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经营者应严守法律边界,摒弃“拿来即用”的侥幸心理;公民应增强权利保护意识,遇侵权行为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共同营造尊重人格权益、依法有序传播的网络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