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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

罗瑞灮:

申请人陈红芬对被申请人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于2025年11月24日作出的《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公五(莲)行罚决字(2025)202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同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告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请你自收到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回复意见、证据及有关材料。

特此公告


五华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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