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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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单位未依法按我局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向你单位下发了《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五人社监询字[2024]第01871号)。要求你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你单位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我局于2025年1月3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五人社监令字[2025]第001号)要求你单位全面提供资料并接受调查,截止2025年12月26日你单位拒不提供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 编:650021
联 系 人:邓 熊 电 话:0871—63584446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