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五卫职罚[2025]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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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七(职业卫生)第34项情节较重的规定,决定对于你(单位)“存在将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个人李某某”的违法事实,给予处罚款2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因无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你(单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五卫职罚[2025]001号)。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期满30日视为送达。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大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昆明市五华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