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256号
被告知人:云南国辰劳务有限公司
经调查,被告知人云南国辰劳务有限公司系昆明市五华区“龙泉俊园A3、A5地块项目”施工单位云南鑫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务分包单位,你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12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你公司自收到指令书7日内依法向你单位承包“龙泉俊园A3、A5地块项目”的施工工人核定确认并足额支付工资。你单位未在指令期限内对上诉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立即支付农民工陈年有工资59327元、李林起工资99400元、金德华工资24000元、顾庆文工资13000元、赵常志工资150000元、赵泽文工资80000元、史明芬工资27652元、尤德芝工资33000元、赵泽波工资36000元;合计9人:516979元(伍拾壹万陆仟玖佰柒拾玖元)。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