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社监罚字[2025]第025064号
昆明云恒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未按要求向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我局接到多名求职者自称利用暑假的时间向昆明市五华区护国街道青年路448号华尔顿大厦26楼2611号室“勤俭俭学帮兼职网”求职,昆明云恒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收取300元至360元不等金额职业中介费,收取费用后并未介绍工作,同时也不退还求职者职业中介费的投诉。经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昆明云恒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截止2025年12月10日仍未报送书面材料,依法应给予处罚。对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多名求职者12345投诉书;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调字[2025]第01761号);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222号)。
你单位(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现对你单位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调字[2025]第01761号)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整);
二、请你单位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 科目编码:103050199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