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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五劳人仲字〔2025〕964号)

五劳人仲字〔2025〕964号

五华区果多饮品店

本院受理申请人文雯诉你单位因工资、绩效劳动及你单位反诉反被申请人文雯争议一案(五劳人仲字〔2025〕964号),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向被申请人(反申请人)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及《仲裁申请书》,开庭时申请人(反被申请人)文雯到庭,申请人(反申请人)五华区果多饮品店经营者杨子瑶,现已审理结束,该案于2025年9月18日作出仲裁裁决,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向被申请人(反申请人)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五楼507室,联系电话:0871-63584606)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五劳人仲字〔2025〕9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五华区果多饮品店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文雯2025年3月1日至4月30日的工资合计人民币6500元二、被申请人五华区果多饮品店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文雯2025年3月17日至4月3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748元;三、反被申请人文雯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反申请人五华区果多饮品店支付由其承担的罚款人民币5000元;四、驳回反申请人五华区果多饮品店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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