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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生环罚〔2025〕2-27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2-27号

单位:江苏宝鼎建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823037Y

法定代表人:王*(身份证号321302***201X)

住所:宿迁市宿城区吾悦广场S-2幢楼***

2025年10月1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对江苏宝鼎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投诉,2025年10月14日,昆明市五华区环城西路内“昆明市五华区棕树营城中村改造项目”KCWH221-地块(观樾小区)项目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调取监控视频,发现江苏宝鼎建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证明下,于2025年9月20日22时12分,2025年9月26日22时03分,2025年9月27日1时40分,2025年10月5日23时43分、2025年10月6日00时50分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综上所述,江苏宝鼎建工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人民群众信件详情表》2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1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意见表》1份、《昆明市五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2029)(节选)》1份、《关于查询江苏宝鼎建工有限公司两年内行政违法次数的回函》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2-34号)1份、《送达回证》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主要证明:案件办理流程及其合法性、合理性。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江苏宝鼎建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王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主要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提供人:张厚胜(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3.《江苏宝鼎建工有限公司张厚胜(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1份、《马增工作证明》1份、《张厚胜、马增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主要证明:该公司的授权委托对象,马增属于该公司工作人员,提供人:张厚胜(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1份,证明该公司已取得施工手续的事实,提供人:张厚胜(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江苏宝鼎建工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之规定。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我局于2025年11月18日向江苏宝鼎建工有限公司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2-27号),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025年11月20日,江苏宝鼎建工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申请减轻昆明市五华区棕树营城中村改造项目夜间施工行政处罚的申请书》,陈述:1.施工设备突发设备故障,混凝土供应遭遇交通拥堵,大雨天气影响施工效率,导致施工延长;2.申请核减1万元,缴纳0.7万元处罚金额。

2025年11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江苏宝鼎建工有限公司陈述的事实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1.针对“施工设备突发设备故障,混凝土供应遭遇交通拥堵,大雨天气影响施工效率,导致施工延长”的陈述事项不予采纳,因该企业在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2-34号)后未停止夜间施工行为;2.针对“申请核减1万元,缴纳0.7万元处罚金额”的陈述事项不予采纳,因减免金额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025年11月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记录》1份、2025年11月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2-27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2025年11月20日江苏宝鼎建工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申请减轻昆明市五华区棕树营城中村改造项目夜间施工行政处罚的申请书》1份、2025年11月2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陈述申辩复核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照片3份。主要证明:江苏宝鼎建工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情况和后期复查情况。提供单位:江苏宝鼎建工有限公司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宝鼎建工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之规定。(结合“《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昆政办〔2024〕44号)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的相关规定)

同时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十一)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8.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①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未取得证明,3);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划(2类声环境功能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1)。②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③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故意拖延、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0);经济承受度(小企事业单位、-1)。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重点管控单元,0.7)。”之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江苏宝鼎建工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万柒仟元(¥17000)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万柒仟元(¥17000)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2室)开具罚款上缴通知书,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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