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社监催字〔2025〕第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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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2025年5月29日对你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罚字[2025]第019号),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元)。
请你单位自接到《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我局513办公室领取处罚票据再将罚款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行政机关编码:010904 科目编码:103050199001)。
你单位在限期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局劳动保障监察科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催告。
联系人:王 超 执法证号:24-Z19016
谭笑东 执法证号:24-Z19200
联系电话:0871-6358893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2025年12月1日
注:本催告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送收件人,一份申请执行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