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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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单位未依法按我局要求支付工人工资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9月5日向你单位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五人社监令字【2025】第207号)截止到2025年11月17日你单位未按要求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编:650021
联系人:邓熊 电话:0871—63584446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