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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监罚字〔2025〕第025058号)

五人社监罚字〔2025〕第025058号

被处罚单位:东阳市吉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在调查你公司在昆明市五华区大华翠湖映项目建设中违反劳动用工法律法规拖欠工资一事中,我局于2025年8月29日向你单位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调字﹝2025﹞第01625号),要求你公司:按照我局下发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全面提供资料。截止2025年11月10日你公司拒不按照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行政机关编码:010904 科目编码:103050199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编:650021

联系人:王  超 (执法证件号:24-Z19016)

        谭笑东 (执法证件号:24-Z19200)

电话:0871—6358893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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