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
外出旅游是许多老年人
丰富晚年生活的重要方式
跟团游因其便捷省心而备受青睐
然而
旅途中的风险不容忽视
特别是对健康状况复杂的老年人群体
一旦发生意外,责任该如何认定?
各方又应如何尽到自身义务,防范风险?
伍小天提醒
旅游出行,安全第一。不论是旅游经营者,还是旅游者自身,都要重视旅游出行中的安全问题,特别是老年团中的高龄群体,更要做好安全保障措施。
对于旅行社而言,必须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充分询问并评估游客健康状况、详尽告知行程风险与注意事项、制定科学合理的行程安排、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人员、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在事发后及时有效救助。
对于旅游者自身,要树立“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出行前客观评估身体条件,量力而行选择适合自己的旅游产品和行程,报名时向旅行社如实告知健康情况,行程中做好个人健康及安全防护措施,可随身携带适当的防护用品和必备药品,随时关注身体变化,感到不适立即休息并告知导游或同行人员,必要时果断就医。作为家属,尤其是老年人子女,要多关心老人的出行计划,了解其行程安排,帮助筛选旅游项目,评估安全风险,做好提醒和准备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九条第三款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签订合同要仔细
明确服务标准与违约责任
安全永远是第一
遵守规则、听从提示
证据留存是关键
合同、票据、照片、视频都要保存好
文明旅游记心中
尊重风俗、爱护环境
遇纠纷先协商
协商不成可投诉或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