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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监罚字[2025]第025048号)

五人社监罚字[2025]第025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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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单位在经营期间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我局责令改正不到位形成拒不整改事实,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对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投诉书;二、法人笔录;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五人社监令字[2025]第140号);四、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175号);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规范标准》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 150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国家金库五华支库,科目编码:103050199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赵  超            监察证号:24-Z19017

劳动保障监察员:伏云峰            监察证号:24-Z19145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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