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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五人社监理决字[2025]第083号)

五人社监理决字[2025]第083号

昆明点食成金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未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对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进行改正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你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对公司法人梅渊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

3.投诉人陈小波、魏周文、李涛的投诉书;

4.我局向你公司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五人社监令字[2025]第140号)

5.我局向你公司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令 [2025]175号);

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你公司劳动者陈小波、魏周文、李涛支付拖欠的工资13110元,并于收到文书后3天内将支付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五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   编:650021                      

电   话:0871—63581050              

劳动保障监察员:赵  超       监察证号:24-Z19017

                伏云峰       监察证号: 24-Z19145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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