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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从“同林鸟”到“共患难”,夫妻扶养是法律更是情分!

【普法强基在行动】从“同林鸟”到“共患难”,夫妻扶养是法律更是情分!

【普法强基在行动】从“同林鸟”到“共患难”,夫妻扶养是法律更是情分!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之间是否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有。夫妻扶养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和精神上相互慰藉的义务。这种义务既是权利也是责任,任何一方都有要求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的权利。

夫妻互负扶养义务,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之间的扶养通常是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觉履行的。

生活中,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若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如果离婚,原夫妻双方就不再负担互相扶养的义务。但是如果一方在离婚后生活困难,另一方可以给予其适当的经济帮助

夫妻间扶养的情形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当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对方应当扶养和照顾其生活。

2、当一方生病时,对方应当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3、当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对方有担任法定临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4、当一方没有固定收入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对方应当给予必要的生活费。

注意

一、夫妻扶养义务的履行以婚姻存在为前提,以一方需要扶养为条件。实践中,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经常以对方有一定数量的夫妻共同存款为由,拒绝给付扶养费,从保护生活困难一方的生存利益考虑,一般情况下,只要能够确认生活困难一方对夫妻共同存款去向的解释存在合理性,就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而将双方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留待之后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

二、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并不影响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双方的配偶身份关系,是婚姻共同体的本质要求。而夫妻财产制仅是夫妻之间对于婚后财产归属的约定,不能因为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就认定双方不负担基于特定身份关系的扶养义务。因此,在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当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难以维持正常生活时,仍然有权要求对方给付生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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