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卫职告[2025]001号
昆明石与木建材有限公司
2025年6月3日,我局接到李维志关于职业病相关的检举材料,反映昆明石与木建材有限公司存在转移职业病危害作业及未履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行为,导致其身体出现损害,要求进行调查处理。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查明昆明石与木建材有限公司存在:将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石板台面安装)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个人李维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七(职业卫生)第34项情节较重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处2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到五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0871—65354309
地址:大德大厦8楼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科
特此公告
昆明市五华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