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2-19号
单位:云南智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Y47
法定代表人:文*顺(身份证号532231***70)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信息产业基地***
2025年8月1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对云南智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8月13日,根据群众投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昆明市五华区教场北路与教场中路交叉口东北240米的“昆明市五华区豹子头城中村改造项目(KCWH2024-8号地块)”施工工地进行了检查,发现负责该项目土方开挖清运的云南智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证明下,于7月30日至8月13日夜间进行基坑开挖和清运施工作业。综上所述,云南智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昆明市12345政民服务便民热线办理单》9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1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意见表》1份、《昆明市五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2029)》1份、《关于查询云南智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两年内行政违法次数的回函》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2-11号)1份、《送达回证》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5〕2-15号)、《送达回证》1份。主要证明:案件办理流程及其合法性、合理性。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2025年8月14日,《云南智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文成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主要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提供人:韦开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3.2025年8月14日,《云南智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发(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1份、2025年8月14日《韦开明、何道海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云南智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道海工作证明》1份,主要证明:该公司的授权委托对象、何道海属于该公司的员工,提供人:韦开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4.2025年8月14日,《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选节)1份,证明该公司已取得施工手续的事实,提供人:韦开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云南智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之规定。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向云南智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2-19号)》,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云南智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或申辩书。
2025年9月1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智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昆明市五华区豹子头城中村改造项目(KCWH2024-8号地块)”施工工地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经复查,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8月1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证据》2份、2025年9月15日《现场复查(勘察)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整改情况复查表》1份、《现场复查照片证据》1份。主要证明:云南智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2025年7月30日晚至2025年8月13日开展了夜间施工作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事实及后期复查情况。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2025年10月2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记录》1份、2025年9月2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2-19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针对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云南智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之规定。(结合“《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昆政办〔2024〕44号)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的相关规定)
同时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十一)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8.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①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未取得证明,3);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划(2类声环境功能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0天以上20天以下,3)。②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2)。③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事业单位、-2)。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重点管控单元,0.4)。”之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云南智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万元(¥10000)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万元(¥10000)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2室)开具罚款上缴通知书,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