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2-18号
单位:云南铭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T9U
法定代表人:张*(身份证号530112***53)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王筇路与龙普路***
2025年7月2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铭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双随机检查和上级移交线索,2025年7月2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云南铭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号柴汽混合检测线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经测量为7.8米,2号柴汽混合检测线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经测量为7.6米,车辆检测时用锥桶压在采样管与采样探头接口部位,且采样管呈弯曲状态,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GB3847-2018)要求;该公司对云A3205M进行检测时,检测过程中有可视黑烟,过程数据油温为0,但该公司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调阅该公司检测的“云AQ5333”和“云A9G0A5”检测过程数据和视频资料,两辆车检测过程数据油温为0,初检、复检时的净化装置和排气管有明显差异,且复检时的净化装置及排气管为可拆卸式固定,现场召回两辆车进行比对,“云AQ5333”排气管和净化装置有明显的临时焊点痕迹;“云A9G0A5”的排气管和净化装置与首次检测一致、但与第一次复检不一致,对该车重新上线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两辆车存在外挂排气管和净化装置替检的情况。
综上所述,云南铭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按《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GB3847-2018)要求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2.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7月双随机及环保一致性核查工作安排的通知》1份,提供时间:2025年7月11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云南铭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属于双随机检查和上级移交线索;
2.《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6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8页、《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9份、《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检测)报告》17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9日和9月1日,提取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证明云南铭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GB3847-2018)要求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3.《营业执照》1份、授权委托书1份、张龙、彭圣权、梁光虎、张云波和赵文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中检西南计量有限公司校准证书(节选)》7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9日,提供单位:云南铭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和车辆检验(检测)资格;
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意见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5〕1-12号)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9日,提取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证明云南铭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项目位于云南五华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两年内被生态环境部门2次处罚;
5.《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2-10号)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提取时间:2025年9月9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证明云南铭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责令整改情况以及文书送达地址;
6.《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关于云南省云南铭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因子计算情况说明》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9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证明云南铭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书后的整改情况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中具体取值情况;
7.行政执法人员(肖红伟、黎明、陆继章)执法证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9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证明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未按《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GB3847-2018)要求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2.“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向云南铭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2-18号),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2025年10月10日,云南铭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2025双随机环保情况说明》,陈述:1.公司积极整改,对采样管长度进行了整改,主动协助联系车主对出具虚假报告的车辆进行维修后,重新检测,检测结果合格;2.公司经营困难,资金紧张,申请从轻、减轻或者减免处罚。
2025年10月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陈述申辩复核意见表,对“公司积极整改,对采样管长度进行了整改,主动协助联系车主对出具虚假报告的车辆进行维修后,重新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陈述意见予以采纳;对“公司经营困难,资金紧张,申请从轻、减轻或者减免处罚”的陈述意见不予采纳,因为该提法不在法律法规明确减免处罚的范围内。
由于云南铭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综合我局现场复核情况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审会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云南铭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云南铭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5双随机环保情况说明》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云南铭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该公司的整改情况;
2.《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陈述申辩复核意见表》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6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该公司陈述申辩内容的采纳情况。
1.针对“未按《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GB3847-2018)要求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环境违法行为,因该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同时参照“《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环执法〔2025〕34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纳入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计划。充分运用远程监控、大数据分析,信访投诉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建立严重违法机构退出机制,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认定标准,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检验资格。对于一般性、管理类、不规范检测等问题,以教育整改为主,加强帮扶指导,及时提醒预警,督促其自查自纠。”之规定。
2.针对“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0.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①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5辆以下,1)。②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2)。③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1);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事业单位、-2)。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重点管控单元,0.4)。”之规定。
同时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八条第二款: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之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云南铭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GB3847-2018)要求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对云南铭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处罚人民币捌万贰仟肆佰元(¥82400)整;
3.没收云南铭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所得贰佰壹拾元(¥210)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捌万贰仟陆佰壹拾元(¥82610)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2室)开具罚款上缴通知书,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