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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公告(五劳人仲字〔2025〕1239号)

五劳人仲字〔2025〕1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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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李朝先诉你单位因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一案(五劳人仲字〔2025〕1239号),于2025年9月25日上午9:00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结束,该案于2025年9月26日作出仲裁裁决,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限你单位自网络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五楼508室,联系电话:0871-63589348)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五劳人仲字〔2025〕12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李朝先的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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