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社监罚字[2025]第025047号
云南昆明慕易惠鲜商贸有限公司东原印江山分公司:
案由: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你单位对我局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经我局调查证实,云南昆明慕易惠鲜商贸有限公司东原印江山分公司在经营期间拖欠劳动者何丽仙、袁漫劳动报酬。对我局责令改正文书拒不整改一案,我局于2025年8月18向你单位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五人社监令字[2025]第199号),于2025年9月17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202号),截止2025年10月15日你单位对我局责令改正形成拒不整改事实依法应给予处罚。
对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投诉书;二、公司提交相关材料;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调字[2025]第01556号);四、《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五人社监令字[2025]第199号);五、《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202号)。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规范标准》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给予下列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行政机关编码:010904 科目编码:1030501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 伏云峰 监察证号: 24- Z19145
劳动保障监察员: 赵 超 监察证号: 24- Z19017
电话:0817-63581050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