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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207号)

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207号

被告知人:富民顺祥机械设备出租服务部

我局在调查李忠全投诉你单位在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洗马塘村陵园项目建设期间中违反劳动用工法律法规拖欠工资一事中,我局于2025年8月22日向你单位网络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询字202501571号),要求你公司:按照我局下发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全面提供资料。截止2025年9月30日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100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0.00(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邮编:650021

联 系 人:王  超 (执法证件号:24-Z19016)

          谭笑东 (执法证件号:24-Z19200)

电    话:0871—63588939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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