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社监调字〔2025〕第01126号
云南国辰劳务有限公司: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接受书面委托的相关人员,自送达本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到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接受调查询问;并携带以下材料。(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502室。)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在昆明市五华区龙泉俊园小区A3、A5地块项目施工的工人花名册复印件;
4、单位与此项目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2021年1月至2024年5月在此项目的工人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记录复印件;
6、单位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7、在五华区龙泉俊园小区项目的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记录;
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9、涉及案件详细情况说明。
以上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印章,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书面材料。
若你单位不执行本通知要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员:邓 熊 监察证号: 24-Z19147
刘鹏飞 监察证号: 24-Z19230
联系电话: 0871-63584446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