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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183号)

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183号

被告知人: 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长寿区轻化路

法定代表人: 胡心明

杨正财等16人分别起诉重庆云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重庆云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杨正财等16人工资的事实,重庆云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杨正财等16人分别向五华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由于重庆云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终止了执行。经调查,被告知人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系昆明市高新区“绿城诚园项目”施工单位重庆云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该项目你单位的劳务分包单位。现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立即支付农民工杨正财工资23194元、熊碧海工资19851元、仁德才工资61976元、段冬平工资67000元、何斐工资64270元、袁有家工资30173元、颜绍文工资39273元、赵国禄工资28220元、张德科工资31720元、杨安贵工资23515元、罗国平工资25972元、张成华工资21515元、杨文朵工资37354元、沈建文工资26331元、马元军工资53135 元、陈永柱工资145150 ,合计: 698649元(陆拾玖万捌仟陆佰肆拾玖元)。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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