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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五人社监令字〔2025〕第188号)

五人社监令字〔2025〕第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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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存在以下问题:未按照我局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现对你单位指令如下:自收到本指令书3日内,依法按照送达你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调字〔2025〕第01531号)内容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3日内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地址: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五楼)。

如果你单位不改正和不报送改正情况材料,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员:伏云峰       监察证号:24-Z19145

                赵  超       监察证号:24-Z19017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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