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中
合同履行与工程验收
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关键环节
然而
若发包方急于投入使用
而忽略验收程序
或施工方未严格把控质量
往往会导致纠纷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使用,质量责任与工程款支付如何认定?
竣工验收是工程施工的最后一道程序,更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一道重要防线。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发包人为获得投资收益提前占有使用的情况,也因此带来了诸多法律风险。
(一)发包人若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则视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承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发包人便不能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拒付剩余工程款;
(二)随着发包人的提前使用,其工程质量责任风险也由施工单位随之转移给发包人,承包人仅需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三)发包人主张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法官提醒,发包人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在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前,切勿擅自使用;承包人应严格把控工程质量,及时提交材料对工程进行验收,共同维护建设工程领域的市场秩序。
发包人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在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前,切勿擅自使用;承包人应严格把控工程质量,及时提交材料对工程进行验收,共同维护建设工程领域的市场秩序。
(相关内容仅作参考,如遇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人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