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为: 首页>五华动态>部门动态
【“漫”话说法】劳动关系中这6个“黄金期”你必须懂→

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和解除,往往围绕着一些法定或约定的关键期限展开。这些期限划定了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边界,深刻影响着双方的切身利益。清晰理解并遵守这些的规则,对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对用人单位实现合规管理、防范风险都至关重要。


入职第一步招聘期

招聘期是用人单位为填补岗位需求,从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面试考核到正式录用劳动者前的阶段。此阶段双方尚未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处于双向了解与选择的过程,以达成用工合意。

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情况的权利(如学历、工作经历、职业资格),但必须守住红线。

1.用人单位:

一是不得询问婚育、宗教信仰等与工作无关信息,避免构成就业歧视;

二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收取押金/证件、以培训名义变相收费。
2.劳动者:

一是应主动询问核心问题以判断岗位匹配度:工资构成(基本工资、绩效占比、奖金条件)、社保缴纳基数、工作时间安排等;

二是劳动者不可提供虚假简历。

职场进行时试用期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考察的阶段。用人单位借此评估劳动者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劳动者也可体验工作内容与环境,此阶段双方已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约束。

1.《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规定,不同合同期限对应明确的试用期上限: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因岗位变动或离职重入而改变。
2.试用期工资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解除合同并非随心所欲

一是单位解除: 必须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需有明确标准并事先告知),举证责任在单位;

二是员工离职: 提前3天书面通知即可,无需理由;

三是责任承担: 员工在试用期内给单位造成损失(如泄密、损坏财物),仍需依法赔偿。

医疗期

 医疗期是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时,法律强制规定的解雇保护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在法定医疗期内,除劳动者存在严重过失等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哺乳期

哺乳期是针对生育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期,通常指女职工生育后至婴儿满 1 周岁的期间。若女职工生育多胞胎,哺乳期并不因婴儿数量增加而延长,仍以首个婴儿出生之日起算至满1周岁为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划定了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是有毒有害作业,如从事接触铅、汞、苯、镉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这些物质可能通过乳汁影响婴幼儿健康;

二是高强度体力劳动,包括《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避免过度劳累对女职工身体恢复和乳汁分泌造成负面影响;

三是其他禁忌作业,如高空作业、冷水作业、低温作业等,以及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处于哺乳期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也应当续延至哺乳期届满后方可终止。


服务期

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需为单位持续工作的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专项培训费用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超出常规岗位培训的专业技术培训,如航空飞行员的模拟机训练、软件工程师的海外技术认证课程等,需有明确的费用支出凭证。

常用于高端人才领域,如为劳动者解决户籍、提供住房补贴、配备专属办公设备等。


离职有期限 竞业限制期

 竞业限制期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设定的从业限制期。在此期间劳动者不得入职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自营同类业务,用人单位需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

适用对象仅限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真正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非全员适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仅对真正掌握核心秘密的人员设定必要限制;劳动者则需在签订协议时明确范围与补偿标准,避免后续纠纷。

劳动关系中的每一个,都是法律精心划定的权利边界线。对于劳动者而言,清晰认知并善用这些关键期限,是守护自身权益、在复杂职场中行稳致远的智慧选择。


Copyright © 2012-2021 www.kmwh.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昆明市五华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联系我们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西路1号五华区区级机关办公大楼

技术支持电话:0871-63627325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5301020002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622号

备案号:滇ICP备0500927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