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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话”说法】“拒赔?”保险这些坑千万别踩!

以为捡漏豪车就能高枕无忧?

小心合同里的文字游戏

让你血本无归!

二手车交易、债权转让中的

保险陷阱屡见不鲜

如何避开这些坑?

以下解析

教你守住钱袋子

如何避免购买保险时的常见陷阱

1. 核实保险权益转让条款

在购买二手车或涉及债权转让时,务必确认原保险合同是否允许保险权益转让。交易前需仔细审查保险合同中的转让条款,避免因权益受限无法理赔。

2. 确保车辆所有权清晰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需对保险标的(如车辆)具有合法所有权或可保利益。购买保险时,需确认投保人与车辆权属关系一致,否则可能被拒赔。

3. 关注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保险公司通常按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理赔,而非购车价或维修费。投保时应合理评估车辆价值,避免过度投保或低估风险。

4. 留存完整证据链

事故发生后,及时通过正规机构定损并保留鉴定报告、维修清单等证据。若证据不足,可能无法主张合理赔偿。

5. 审慎选择保险附加服务

部分保险条款可能隐含免责内容(如涉水险需单独投保)。投保时应仔细阅读免责条款,按需补充险种。

(保险交易需权属清晰、条款明确、证据充分,建议咨询专业机构协助审核合同,避免因细节疏漏蒙受损失。相关内容仅作参考,如遇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人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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