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社监催字〔2025〕第120号
周丽琼(身份证号:533*************42):
我局于2025年1月8日对你骗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五人社监理字[2025] 第006号),对你作出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金¥3008(大写:叁仟零捌圆整)的行政处理。
在法定期限内,你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履行下列义务: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科目编码:103050199001)。
你在限期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我局(地址:昆明市正义路五华坊42号502室)。你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有权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催告。
联系人及电话:刘鹏飞 0871-63584446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1日
注:本催告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执法案卷,一份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