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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五人社监催字〔2025〕第119号)

五人社监催字〔2025〕第119号

周丽琼(身份证号:533*************42):

我局于2025年1月8日对你骗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监罚字[2025] 第003号),对你作出罚款¥3008(大写:叁仟零捌圆整)的行政处罚。

在法定期限内,你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履行下列义务: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科目编码:103050199001)。

你在限期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我局(地址:昆明市正义路五华坊42号502室)。你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有权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催告。

联系人及电话:刘鹏飞 0871-63584446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1日


注:本催告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执法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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