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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171号)

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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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单位(公司)未依法按我局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8月5日向你单位(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五人社监询字[2025]第01562号),要求你单位(公司)于2025年8月8日9时30分到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截止2025年8月12日你单位拒不提供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公司)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单位(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编:650021                            

联系人:王亚涛   电话:0871—63584386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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