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鼎祺检测有限公司实验室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单位委托云南策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鼎祺检测有限公司实验室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503-530102-89-01-747581)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虹山西路18号虹山面粉厂加工大楼,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2°40′50.593″,北纬25°4′51.059″。项目总占地面积470m2,建筑面积2820m2,建成后对外开展环境检测,主要对水、大气、土壤等进行检测。项目设计最大检测量为1800组样品/年。拟建设内容包括常规实验分析区、理化间、原子吸收实验室、气相色谱实验室、无机前处理室、微生物实验室等,并配套建设公辅工程、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17.97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3.59%。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对《云南鼎祺检测有限公司实验室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5〕19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同意项目按《报告表》所述位置、工程内容、规模、功能、环保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施工期采取洒水降尘,设置防尘网、围挡、防尘布等措施,减少施工扬尘的影响。运营期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经通风橱、管道收集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无机废气经通风橱、管道收集进入SDG干式酸性废气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DA001、DA002排放速率及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浓度限值(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
厂界无组织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限值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面粉厂已建化粪池处理。运营期前两道清洗废水、实验废液收集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理;第三道清洗废水进入中和沉淀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要求后,与办公废水、地面清洁废水、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水排入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昆明市第三水质净化厂处理。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用低噪声设备。运营期采取建筑隔声、安装减震等措施后,项目各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及运营期间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运营期实验废液、前两道清洗废水、饱和干式酸性废气净化器废吸附剂、报废的化学品、化学品废弃容器、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一般固废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进行管理,危废暂存间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五)认真组织实施《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发现异常应立即停产,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污染事故及安全事故发生;配备应急物资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
(六)项目建成投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废气排放量600万m3/a,非甲烷总烃排放总量为0.0015692t/a,其中有组织排放量为1.41kg/a,无组织排放量为0.1592kg/a,总量指标来源于云南九九彩印有限公司高效VOCs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项目(技改项目)削减量。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0.000231t/a,其中有组织排放量为0.209kg/a,无组织排放量为0.022kg/a,总量指标来源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南铜业分公司电解铜关停生产线(关停项目)削减量。
三、设计阶段应开展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