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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应当如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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