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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话”说法】宠物伤人责任谁担?

近日

小玲(化名)在小区花园遛狗

狗狗在路上欢跑时

吓得张奶奶(化名)摔倒

致使其脚踝扭伤

两人都说对方有责任

那么医药费怎么承担

【漫“话”说法】宠物伤人责任谁担?

【漫“话”说法】宠物伤人责任谁担?



遛狗不牵绳致人受伤,主人该负全责还是受害者也有过失?

近年,动物致人损伤的事件屡见不鲜,由此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诉讼双方的分歧也较大。

从此类行为的本质讲,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行为应当属于法律中的特殊侵权行为,该类案件的归责原则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无论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因此在此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否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内容仅作参考,如遇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人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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