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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五环评复〔2025〕21号关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三多社区水保村生物质燃料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三多社区水保村生物质燃料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单位委托云南国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三多社区水保村生物质燃料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411-530102-89-01-480988)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水保村,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2°41′40.010″,北纬25°12′8.724″,总占地面积5403.12m2,主要工程内容包括生产厂房、原料贮存区、破碎区、粉碎堆粉区、颗粒生产打包区、成品贮存区、综合楼、公用工程、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年生产生物质颗粒燃料20000t。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45万元,占总投资的4.845%。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三多社区水保村生物质燃料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5〕17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同意项目按《报告表》所述位置、工程内容、规模、功能、环保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防风遮挡、洒水降尘等措施,减少施工粉尘的影响。运营期生产过程中破碎机产生的粉尘由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DA001排气筒排放;粉碎机及制粒机产生的粉尘由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DA002排气筒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无组织废气通过封闭生产厂房、封闭输送皮带、道路硬化等措施,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食堂油烟经净化处理设备处理后经高于房顶1.5m的排气筒外排,食堂油烟排放浓度应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应全部回用,不得外排。运营期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其余雨水排至周边沟渠;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由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置,不得外排。污水水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工序,施工场界噪声应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采取合理布局设备、基础减震、加强维护和管理、厂房隔声等措施,厂界南侧、西侧和北侧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限值;东侧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及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相关单位清运处置。运营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定期清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垃圾收集点处置;食堂泔水及隔油池废油脂通过加盖塑料桶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清运处置;厂房内沉降粉尘、除尘灰收集后回用于制粒工段,用于产品生产;废机油、废油桶、含油抹布及手套采用带盖密闭专用桶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一般固废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规定,危险废物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有关要求。

(五)认真组织实施《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发现异常应立即停产,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污染事故及安全事故发生;配备应急物资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

(六)项目建成投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废气排放量9600万Nm3/a,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量为0.913t/a,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量为2.407t/a。

三、设计阶段应开展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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