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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云南省富源县亢某某等人破坏耕地案

(一)基本案情。2021年12月,云南省富源县自然资源执法部门检查发现,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亢某某等人擅自占用富源县某镇某村13.97亩耕地(永久基本农田2.76亩)从事筛选、堆放煤矸石生产经营活动。富源县自然资源执法部门向亢某某等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恢复土地原状,但违法当事人拒不整改。同月,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经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耕地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2022年6月,富源县自然资源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同月,县公安局立案,违法当事人配合恢复了耕地种植条件。2023年2月,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决亢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二)警示意义。执法讲力度,也讲温度。温度体现在,对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力度体现在,对拒不整改者,绝不能失之于宽松软。本案中,违法当事人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后,拒不整改。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开展立案调查、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各部门协调联动、协作配合,违法当事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配合恢复了耕地种植条件。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土地执法查处工作应始终致力于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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