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翥街道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单位委托云南科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西翥街道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308-530102-89-05-298595)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响水箐片区(项目中心地理位置为东经102°36′51.664″、北纬25°11′11.380″)。项目额定容量120MW,实际直流侧安装容量144.0012MWp,容配比为1.2。项目总占地面积166.388h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光伏方阵、逆变器、箱式变压器、塔基、35kV集电线路(电缆+架空)组成,并新建1座110kV升压站,配套建设1台容量为120MVA的主变压器,配套建设公辅工程和环保工程设施。本工程送出线路工程单独立项,不纳入本次环评内容。项目总投资55000万元,环保投资143万元,占总投资的0.26%。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对《西翥街道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5〕13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同意项目按《报告表》所述位置、工程内容、规模、功能、环保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场地和运输道路应采取加强运输车辆管理、洒水降尘等措施;施工区散体材料应于库内存放、露天存放应采用防尘网遮盖,表土堆场采用土工布遮盖。施工扬尘达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在施工场地设置沉淀池,施工废水、雨天地表径流应经过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工序和场地洒水抑尘,不得外排。运营期升压站内应实行雨污分流,办公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设施(处理规模5m3/d)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绿化标准后回用于升压站绿化及光伏板下林草植被浇洒,不得外排;光伏组件清洗废水回浇于下方林草植被,不得外排。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文明施工;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并控制车辆鸣笛。施工噪声应达到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运营期通过采取选用低噪设备、设置实体围墙、采用减震材料等措施后,光伏发电区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限值;升压站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进行分类规范收集,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废铅蓄电池、废变压器油和事故废油等危险废物严格执行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HJ2025-2012《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并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
(五)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建设过程中,应尽量减少施工占地及临时占地,最大限度的减少对地表原貌的生态破坏;施工过程中,进一步优化工程布置;架空线路施工期间,应主动避让林木及耕地,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施工管理,禁止超范围占地;光伏区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强化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做好水土保持规划,并按照水土保持设计要求落实水土保持设施;施工结束后,对裸露的土地进行绿化、对临时占地进行修复;加强施工人员对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教育。
运营期严格执行《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通知》(云自然资〔2019〕196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要求。
(六)落实电磁环境保护措施:运行期升压站内电气设备应采取集中布置方式,选用具有低辐射、抗干扰能力设备;合理选用各种电气设备及金属配件;加强对升压站内的设备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站址周围设警告标识,加强相关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解释及培训工作,升压站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均应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的限值要求。
(七)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施工期加强工程监理和环境监理,提高防渗工程质量,做好照片、录像以及相关文字说明等存档资料;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认真组织实施《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强化光伏电站运营期运输油料安全和环境风险管理,避免泄漏事故发生。
三、设计阶段应开展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