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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注销云南微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五华亲亲口腔门诊部的批复

五卫复〔202551


云南微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注销云南微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五华亲亲口腔门诊部的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注销云南微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五华亲亲口腔门诊部登记号为PDY61268-253010216D1522及五卫放证字[2019]00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放射诊疗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由区卫生健康局收回,注销后不得擅自开展医疗保健活动。

  二、请你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等要求,妥善保管患者病历。

  此复。


昆明市五华区卫生健康

202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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