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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五环评复〔2025〕16号关于《沙朗乡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沙朗乡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贵单位委托云南科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沙朗乡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空山片区(项目场址地理位置为:1#-2#方阵中心坐标:东经102°42′13.505″,北纬25°8′6.846″);3#方阵中心坐标:东经102°42′32.488″,北纬25°9′32.900″;4#-7#方阵中心坐标:东经102°42′44.848″,北纬25°10′29.155″。项目总装机容量为20MW,直流侧装机容量约为23.71376MWp。项目总占地面积21.22h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光伏方阵、逆变器、箱式变压器、塔基、35kV集电线路(地埋+架空)组成,并配套建设公辅工程和环保工程设施。本项目不包含升压站和送出线路工程。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环保投资104.9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05%。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对《沙朗乡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5〕12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同意项目按《报告表》所述位置、工程内容、规模、功能、环保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场地和运输道路应采取加强运输车辆管理、洒水降尘等措施;施工区散体材料应于库内存放、露天存放应采用防尘网遮盖,表土堆场采用土工布遮盖。施工扬尘达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尽量避免雨季进行大规模的地面开挖作业,暴雨期间停止基础开挖等扰动地表类的施工,禁止任何施工废水排入周边地表水;应在施工场地设置沉淀池,施工废水经过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工序和场地洒水抑尘,不得外排;施工场地附近新设旱厕应定期清掏,并全部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得外排;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有关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期太阳能光伏板清洗废水回浇于下方林草植被,不得外排。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文明施工;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并控制车辆鸣笛。施工噪声达到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运营期合理布局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震等措施。厂界噪声应达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规范收集,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废变压器油和事故废油等危险废物严格执行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HJ2025-2012《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并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

(五)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活动在征地红线范围内进行,禁止超计划占用土地和破坏植被,禁止施工人员砍伐树木,禁止到非施工区活动;建设涉及的林草地严格按照林草相关法律法规和使用程序办理林草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严禁出现未批先占等违法行为;做好施工期间的环境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警示教育,在紧邻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农田的边界竖立施工警示标牌,严禁施工人员进入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区域随意破坏植被、土壤;项目建设过程禁止占用天然林、公益林,严格落实用林政策,对架空线路沿线经过的天然林、公益林区域,采取高跨方式通过,严禁砍伐通道,架空线路采用先进的架线工艺,如无人机等放线方式,减少对线路走廊下方植被的破坏,靠近天然林、公益林进行施工时,设置彩条布、围挡,警示牌等,不得越线施工,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运营期严格执行《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通知》(云自然资〔2019〕196号)要求;强化光伏电站运营期运输油料安全和环境风险管理,避免泄漏事故发生。

(六)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施工期加强工程监理和环境监理,提高防渗工程质量,做好照片、录像以及相关文字说明等存档资料;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认真组织实施《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

三、设计阶段应开展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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