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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有所获】单位没有和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在不承认我们建立了劳动关系,我没有维权的凭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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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单位没有和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在不承认我们建立了劳动关系,我没有维权的凭证怎么办?

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尤其是为了逃避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往往会通过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否认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您可以向仲裁院或者法院提供单位向您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或者工资条、平时工作的打卡记录、单位向您发放的工作证和工作服等等,以此来证明你们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伍小天提示

如果您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你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您还可以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不超出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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