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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注销五华明蔼中医诊所的批复

五卫复〔202549


颜巍:

    你提交的关于注销五华明蔼中医诊所的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注销五华明蔼中医诊所登记号为PDY61485-753010217D2182的《诊所备案凭证》,该《诊所备案凭证》由区卫生健康局收回,注销后不得擅自开展医疗保健活动。

  二、请你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等要求,妥善保管患者病历。

  此复。


昆明市五华区卫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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