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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贵州省六盘水市某公司违法占地建选煤厂案

(一)基本案情。2022年4月,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某公司擅自占用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某乡某村约69.14亩土地(耕地20.65亩)建选煤厂。经鉴定,17.46亩耕地耕作层受到严重破坏,丧失种植条件。2023年2月至11月,该公司对18.57亩耕地进行了复耕,并报请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验收通过。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于同年12月作出责令退还69.14亩土地、没收地上建(构)筑物、罚款等行政处罚。2024年1月,64.64亩土地退还某乡政府。2月,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3月,4.5亩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移交六枝特区政府管理和处置。

  (二)警示意义。法之威力,在于执行。法律明文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作出行政处罚。非法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应当依照刑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对待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相关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到了有案必查、应移尽移,使违法当事人既受到行政处罚,还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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