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四川省荣县某公司建设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发布时间:2025-05-30 15:04:26
信息来源:五华区自然资源局
编辑:杨海霞
审核:陶柯妃
终审:肖薇
(一)基本案情。2021年11月,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某公司擅自占用流转取得的四川省荣县某镇某村8.35亩永久基本农田修建构筑物和硬化道路等。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2月立案调查,4月将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9月,经自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公司造成耕地破坏面积为8.13亩(均为永久基本农田)。2023年11月,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8万元;判决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该公司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复垦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如拒不履行复垦义务或者复垦不到位,应当缴纳复垦费,由相关部门代为组织复垦。该公司非法占地的复垦已通过专家审核验收,用于种植花生、玉米等农作物。
(二)警示意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是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即受法律严格保护,不得以任何名义实施违法占用行为。本案中,违法当事人意图瞒天过海,以土地流转的名义,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修建构筑物和硬化道路,其结果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单位和个人均付出沉重代价,承担了经济损失,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得不偿失。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以身试法。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