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2-14号
单位:云南金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EJKA6B
法定代表人:李*平(身份证号522427********0819)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车家壁昆明电厂生活区内25幢***
2025年4月1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金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云南金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昆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单投诉情况,2025年4月1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昆明市金川路与陈家营路交叉口东北侧璀璨星城9号地块的施工工地进行检查。通过现场调阅工地监控视频,发现云南金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施工项目的土方开挖分包单位,于2025年4月7日00时46分、2025年4月8日22时16分、2025年4月8日23时27分期间进行土方开挖、外运作业,且夜间施工时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1份、《昆明市12345政民服务便民热线办理单》5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1份、2025年4月1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4月1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4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资质证书》1份、《工作证明》1份、李章平和刘正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2-04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云南金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之规定。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我局于2025年5月6日向云南金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2-14号)》,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云南金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或申辩书。
2025年4月2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金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该公司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我局也未再接到相关的投诉。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2025年5月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2-14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2025年4月2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整改情况复查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之规定。(结合“《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昆正办〔2024〕44号)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的相关规定)
同时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中自由裁量基准(十一)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8.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未取得证明,3);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划(2类声环境功能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事业单位,-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重点管控单元,0.6)。”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云南金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万元(¥10000)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万元(¥10000)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2室)开具罚款上缴通知书,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