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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五环评复〔2025〕14号关于《五华区盘龙江汇水范围城市排水排涝及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五华区盘龙江汇水范围城市排水排涝及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单位委托云南清态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编制的《五华区盘龙江汇水范围城市排水排涝及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工程范围为五华区盘龙江流域,地理坐标为:东经102° 44′49.951″至102° 42′51.801″,北纬25° 7′14.687″至25° 3′9.465″,盘龙江流域五华区范围面积为19.6km2。本次工程位于五华区红云街道、莲华街道、华山街道、护国街道办事处,属于滇池流域。工程包含3项工程建设内容:(一)面山雨水径流滞蓄工程:新建调蓄池125立方米,新建下凹式绿地9866平方米,透水铺装10000平方米,新建截水沟、排水沟1140米,边沟改造、清淤1500米;(二)庭院排水管网建设与改造:新建排水立管2309米、DN200-600排水管6863米、新建检查井427座,管道清淤5687立方米,管道清洗45600米;(三)支流、沟渠排涝能力恢复与提升:新建排水管7996米、初期雨泵站13座、强排泵站3座,支流沟、渠清淤18378立方米。项目总投资10600.53万元,环保投资500万元,占总投资的4.72%。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同意项目按《报告表》所述位置、工程内容、规模、功能、环保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加强管理,采用洒水降尘、对易起尘物料封闭堆存、设置围挡等措施。无组织扬尘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污泥由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单位及时清运,减少其滞留时间。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各施工现场均需设置沉淀池,施工废水、雨天地表径流、基坑废水、管道闭水试验废水、施工人员洗手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洒水抑尘等,不得外排。淤泥沥水经设置于临时堆放场地的导流管导流至临时沉淀池沉淀处理应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片区水质净化厂处理;小区管道清掏的淤泥直接用吸污车抽吸干净,不得产生淤泥沥水。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方式,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布置施工设施;加强设备减震措施;设置临时围挡;运输车辆避免鸣笛,施工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2排放限值要求。项目运营期,泵站采取降噪措施后,四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废弃土石方运至合法弃土场,不得产生二次污染;建筑垃圾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淤泥经初步沥水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由密闭运输车辆清运至合法的处置场处理。运营期污泥由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定期清掏、清运。一般固废处置应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规定。

(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及监督管理,严格划定施工范围,不得随意征占项目地以外土地、严禁进入非施工区活动;临时堆料应采取拦挡;施工期结束后对临时用地进行绿化及路面恢复。

三、设计阶段应开展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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