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华区龙庆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单位委托云南水工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五华区龙庆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龙庆河源头段、龙庆河下段。治理河道起点坐标:东经102°38′0.322″,北纬25°9′6.699″,治理河道终点坐标:东经102°35′6.322″,北纬25°11′54.597″;大村、东村社区集中式污水处理站:东经102°38′40.603″,北纬25°8′47.872″;李子坪-头村片区集中式污水处理站:东经102°36′35.521″,北纬25°10′3.710″;独秧田-二村片区集中式污水处理站:东经102°35′24.917″,北纬25°11′3.828″。项目总投资12463.08万元,环保投资221.1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77%。
项目包括龙庆河河道节点改造工程、龙庆河河道清淤工程、大村-东村社区污水收集处理工程、李子坪-头村片区污水收集处理工程、独秧田-二村片区污水收集处理工程、山区村庄污水收集处理工程。其中:河道节点改造工程,在龙庆河下段对9个河道节点进行改造,河堤修复529m;河道清淤工程,在龙庆河下段进行清淤,清淤工程量约9378m3;大村-东村社区污水收集处理工程,建设污水处理站1座,处理规模为2000m3/d;李子坪-头村片区污水收集处理工程、独秧田-二村片区污水收集处理工程,建设200m3/d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共2座;山区村庄污水收集处理工程,建设7座三格化粪池及污水收集管网。本工程占地面积为77553.002m2,其中永久占地为12055.602m2、临时占地为65497.4m2。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五华区龙庆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5〕3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期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同意项目按《报告表》所述位置、工程内容、规模、功能、环保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应采取设置围挡;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对粉(粒)状料堆放进行遮盖;采用密封罐车或采取篷布遮盖运输、控制车速;缩短淤泥疏挖工期、及时清运淤泥等措施。运营期项目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二级标准。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项目施工应集中在枯水期,采用分段围堰进行施工导流;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试压废水用于周边农田灌溉;生活污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清掏淤泥原位干化期间产生的淤泥沥水暂存于清淤河道下游围堰中,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和运输道路洒水降尘。
项目运营期,大村、东村社区集中式污水处理站尾水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冷却用水水质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2007)中露地蔬菜灌溉水质标准以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蔬菜灌溉水质标准、昆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5301/T43-2020)C级限值(优于D级标准限值)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排放限值中的较严值标准。处理达标后的尾水灌溉期全部回用于五华区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农田灌溉,不得外排;非灌溉期部分(1500m3/d)回用于五华区垃圾焚烧发电厂,剩余部分(500m3/d、60000m3/a按非灌溉期120天计)拟通过管道排入沙朗河(龙庆河)。
龙庆社区2座集中式污水处理站(李子坪-头村片区污水处理站、独秧田-二村片区污水处理站)尾水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地作物和蔬菜标准中的较严值,回用于农灌,不得外排。山区村庄污水经“三格化粪池”处理,处理后的尾水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地作物标准,回用于附近山地灌溉,不得外排。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布置施工设施;加强设备减震措施;设置临时围挡;运输车辆避免鸣笛,施工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运营期各类水泵、污泥脱水机、鼓风机产生的机械噪声,经建筑隔声、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弃土方、淤泥应运至合法弃渣场处置;建筑垃圾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至合法建筑垃圾处置场处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依托当地村镇垃圾处置点处置。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贮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贮存间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五)认真组织实施《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发现异常应立即停产,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污染事故及安全事故发生;配备应急物资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
(六)项目建成投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无组织排放废气:氨2.5444t/a、硫化氢0.00225t/a。废水排放量60000.0t/a,其中:COD2.4t/a、氨氮0.3t/a、总磷0.024t/a。
COD、氨氮总量指标来源于昆明渝润水务有限公司(昆明市第九水质净化厂)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
(七)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污染措施落实后,依法申请排污许可,未取得排污许可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设计阶段应开展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