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常见问题问答之 -在自家车位装护栏 法院判决拆除
发布时间:2025-05-12 14:20:29
信息来源:五华区司法局
编辑:杨倬
审核:杨倬
终审:石庆锋
徐女士是某小区地下车库A车位的所有权人,侯先生是B车位的所有权人,两车位左右相邻。侯先生认为徐女士开关车门时多次剐蹭到其在车位上停放的车辆,便在自家车位上加装了两个护栏。徐女士认为侯先生没有证据证明他的车门上的痕迹是被徐女士剐蹭所致,且他加装护栏的行为影响到了自己使用车位。双方协商未果,徐女士遂将侯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拆除护栏。
法院审理认为,侯先生加装护栏的行为对徐女士进入车位、上下车等正常使用车位的行为都会产生较大影响,且未举证证明其车辆受损与徐女士有关,因此支持了徐女士拆除护栏的诉讼请求。
释法
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一项民事权利,即相邻权。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相邻各方为便利使用共有部分,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相互间应给予便利,同时相互负有“容忍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通行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比如建造围墙不得影响邻居房屋采光、楼道内不得堆放杂物阻碍通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