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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五环评复〔2025〕12号关于《341号道路西北角处临时弃土场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单位委托云南国琨环保有限公司编制的《341号道路西北角处临时弃土场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昆明市五华区西翥乡桃园片区341号路西北侧,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2°41'1.856",北纬25°10'34.795"。项目接纳规划341号、357号、359号、360号路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弃土,不接纳其他任何外来弃土、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堆填结束后复林、复垦。设计容纳弃土量为73.2679万m3,服务年限为2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场及其挡土墙、截水沟、平台排水沟、急流槽、消能池、复耕和植被恢复等。项目总投资3815.6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56.04万元,占总投资的38.16%。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341号道路西北角处临时弃土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5〕9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期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同意项目按《报告表》所述位置、工程内容、规模、功能、环保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场地开挖弃土等作业时加强洒水降尘;场地平整应采用分区域进行场地平整;运输车辆应采用篷布覆盖措施;临时表土堆场定期压实,并加盖篷布及洒水降尘。运营期设置1套洒水降尘系统,每日适时洒水,大风天气加强洒水频率;堆填完成后使用土工布覆盖;运输过程中加盖防尘布。项目无组织扬尘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工序,不得外排;生活污水依托交易中心已建的办公场地厕所,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运营期堆填区淋溶水通过平台设置截排水沟收集经急流槽、消力坎消能后排入三级沉淀池(容积610m3)处理,回用于项目区洒水降尘,不得外排;堆填区渗滤液经堆场底部碎石盲沟排出,进入三级沉淀池沉淀后回用场地洒水降尘,不得外排。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布置施工设施;加强设备减震措施;设置临时围挡,施工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排放限值要求。项目运营期合理布设堆填设备,分散布局,减少叠加影响;控制车速,缓慢行驶;及时对机械设备进行检修;加强管理,文明施工。项目四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剥离表土临时堆存于项目临时表土堆场(东侧2号市政绿化区),采用临时编织袋拦挡,临时无纺布覆盖,定期进行洒水降尘,保证临时表土表面湿润,减少扬尘产生,用于后期绿化覆土;项目开挖土石方全部回填于库区。运营期沉淀池底泥收集后风干,作为弃土在项目区内回填。一般固废处置应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

(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项目区植被造成破坏和水土流失,弃土场封场后,项目应严格按照《341号道路西北角处临时弃土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复垦方案进行复垦,恢复现有生态系统。

三、设计阶段应开展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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