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社监罚字[2025]第012号
胡一优(云南)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曾廷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02MABR4M6X15
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88号和谐广场B座
案由:未按照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整改。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胡一优(云南)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期间被投诉未购买社会保险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该单位未按照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整改,依法应给予处罚。对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投诉书;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调字[2024]第01864号);三、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五人社监令字2024第07100号);四、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026号)。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整改,罚款人民币9000.00元 (大写:玖仟元整);
二、请你(单位)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行政机关编码:010904 科目编码:1030501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邓 熊 监察证号: 24-Z19147
劳动保障监察员:刘鹏飞 监察证号: 24-Z19230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