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单位委托云南聚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科学试验研究院试验室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丰宁街道学府路691号,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2°41′1.949″,北纬25°3′59.913″。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包括材料专项检测和岩土专项检测)、水力学试验、环境专项检测。项目总占地面积25539.76m²,本次扩建不新增占地,主要在原有项目的基础上进行适应性装修改造,优化实验室区域功能并新增一批实验设备。本次扩建项目工程内容主要涉及实验室改造、一般实验固废堆场改造、危险废物暂存间改造及环保治理设施的新建和改造等。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7.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8.75%。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对《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科学试验研究院试验室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5〕7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同意项目按《报告表》所述位置、工程内容、规模、功能、环保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施工期应采取废气防治措施,减少施工扬尘的影响。施工扬尘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运营期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通风橱/集气罩收集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产生的无机废气通过通风橱/集气罩收集后经碱式喷淋净化塔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有组织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甲苯、甲醇、沥青烟、苯并[a]芘、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排气筒高度不能高于周围200m建筑5m,排放速率严格50%);氨、恶臭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相关排放标准值。
未有效收集的厂界无组织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改扩建二级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限值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人员清洁废水和生活废水,依托项目内A栋科研实验大楼内已建1#化粪池处理后,应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2中的三级标准后,通过污水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昆明市第四水质净化厂处理。
运营期间产生的实验用水、实验器皿第一次、第二次清洗废水,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置;食堂新增废水依托原有的三级隔油池预处理后排入原有1#化粪池处理;实验器皿第三次及以后清洗废水、实验器具润洗废水、碱式喷淋净化塔废水经中和池预处理后,与经二级沉淀池预处理的制备样品房间地面清洁废水,办公生活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及普通实验用房地面清洗废水一起排入2#化粪池处理;土工大型三轴实验室清洁废水经二级沉砂隔油池处理。以上处理后的废水应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2中的三级标准后,通过污水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昆明市第四水质净化厂处理。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运营期产噪设备采取阻隔、设备减振等污染防治措施后,北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间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运营期间,实验废液、废试剂和废试剂包装物、沉砂隔油池废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置,建立健全危险废物产生、处理、转移台账记录。危险废物暂存间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五)认真组织实施《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发现异常应立即停产,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污染事故及安全事故发生;配备应急物资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
(六)扩建项目完成后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有组织废气排放量1.2万m3/a,非甲烷总烃0.000334 t/a,甲苯0.000299 t/a,甲醇0.000029t/a,沥青烟0.00000000000765t/a,氯化氢0.0001613t/a,硫酸雾0.0001987 t/a,氮氧化物0.000173 t/a,氨0.000128 t/a;无组织排放废气:非甲烷总烃0.0001088 t/a,甲苯0.000098 t/a,甲醇0.0000095t/a,沥青烟0.00000000000225t/a,氯化氢0.000179t/a,硫酸雾0.000221 t/a,氮氧化物0.00019 t/a,氨0.000142t/a,颗粒物0.00148t/a。
废水排放总量为1.0374万m³/a,CODcr 3.3483t/a,BOD51.4814t/a,SS 1.3078t/a,氨氮0.3637t/a,总磷0.048402t/a,动植物油0.01716 t/a,石油类0.01716 t/a。总量纳入昆明市第四水质净化厂进行考核。
(七)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污染措施落实后,依法向我局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设计阶段应开展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