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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谁处理信访事项?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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